基本信息

李学军律师1990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1994年3月执业,2003年4月创建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现为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执业期间先后担任佳木斯市第十四、十五、十六届、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佳木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佳木斯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PPP项目咨询专家库专家,受聘为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佳木斯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佳木斯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佳木斯律师协会副会长。

 

 

曾先后获评获评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黑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黑龙江省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佳木斯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律师。

 

 

 

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市委员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富锦市人民政府、抚远市人民政府、桦南县人民政府、佳木斯市财政局、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机场、佳木斯中铁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佳木斯监狱、佳木斯中医院、佳木斯妇幼保健院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先后聘任李学军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代表业绩

· 1994年接受俄罗斯客户的委托,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国际贸易仲裁案件。

· 1995年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 1995年承办佳木斯市第一起高压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案件。

· 1997年办理佳木斯市第一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刑事案件,也是此前发生在佳木斯市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团伙犯罪案件。

· 1998年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证券回购纠纷案件。

· 1999年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票据纠纷案件。

· 同年,成功地为此前佳木斯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辩护。

· 2000年成功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股票交易保证金赔偿案件。

· 2001年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拍卖纠纷案件。

· 2002年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 同年成功办理了佳木斯市第一起证券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 2003年,成功地为白某某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伤害、抢劫枪支等犯罪进行了辩护。

· 2004年承办全国首起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因水上交通事故被控玩忽职守案。

· 2005年承办佳木斯市首起特许经营权法律服务项目。

· 2006年承办当年在全国范围内涉案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2014年成功办理了佳木斯市首起侵害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

· 2016年承办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即鹤岗市“7·5”矿难案。

· 2009-2012年代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进行关于佳木斯市城市供水TOT项目的谈判,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2010-2011年代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进行佳木斯市管道燃气资产整合项目暨佳木斯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谈判,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2011-2012年代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进行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谈判,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2015至2022年的7年期间,办理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伟升(香港)有限公司、佳木斯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BT项目)合同纠纷一案,李学军律师与孙丽梅律师共同代理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后的二审共四个审级的诉讼活动,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2020-2021年办理抚远粮食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抚远县东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李学军律师与孙丽梅律师共同代理本案一审程序,并成功为委托人抚远粮食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赢得胜诉。

研究成果

《提存见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的构想》

《提存见证委托协议书格式及注释》

《出版物的非著作权法保护释论》

《控辩式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律师的师承关系分析》

《罪犯改造的心理学方法探析》

《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之辩》

《债的充抵律师实务研究》

《论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论控制吸烟立法》

《中俄区域经济合作环境因素分析——以黑瞎子岛开发为例》

《论民事关联刑事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执行性》

《公司解散、清算与仲裁程序的适用》

 

上述论文分别发表在《中国司法》《中国律师》《当代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杂志》《当代司法》《中国政府采购》《北方论丛》《河北法学》《法学与实践》《律师世界》《佳木斯大学学报》《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黑龙江律师》《佳木斯论坛》等杂志或期刊上。

有代表性的辩护词、代理词已被《成功辩护词评析》(法律出版社)、《大案名案法庭论辩实录》(群众出版社)、《著名律师精彩辩词》(中国城市出版社)等收录。他所承办的苏某与佳木斯铁路分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入选《成功辩护词评析》(法学教材编辑部编辑)一书,该书曾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司法语言学的辅助教材使用。

研究成果“提存见证律师业务”由《中国律师》期刊发表,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和独创性,获得律师界的广泛采纳,已为全国范围内的多家律师事务所推广,为拓宽律师业务新领域作出了贡献。

2015年11月,李学军律师的论文《论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程序的法律规制》分别获首届法治佳木斯建设论坛二等奖、三等奖。

2016年9月,李学军律师的论文《论信访渠道的畅通》获北方律师发展论坛三等奖。

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

《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制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行为的违法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

《逆向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从建行与徐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说起》

《信访程序的法律规制》

《论信访渠道的畅通》

《法律职业资源的培植与配置初探》

《论兼职律师成为律所合伙人和个人律所设立人的可行性》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若干问题研究》

《破产竞合案件的诉讼程序研究》

《恶意破产及其扼制》

《国有企业资产的拆零出售》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实及超额出资股东的责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