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师承关系分析》-发表于《中国律师》2014年第3期 《黑龙江律师》2014年第2期
律师的师承关系分析
文·李学军1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在瑞典学院发表的获奖感言中有一段话:“1984年秋,我考入解放军艺术学院文学系。在我的恩师、著名作家徐怀中的启发指导下,我写出了《秋水》、《枯河》、《透明的红萝卜》、《红高粱》等一批中短篇小说。”2语句不多,但可以看出莫言对他的老师的无比尊崇和感激。作为一名律师,执业二十年,回顾中国执业律师师承关系的演进历程不无感慨,笔者书就本文,献给那些刚刚步入执业律师门槛的年轻律师们。
一、律师是否需要师傅
律师职业是自由职业,律师以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士都这么说,律师同行们也偶尔为之一说。执业律师独自招揽案源,独立办案,多数情况下自行对客户负责,向来我行我素,独往独来,强调个性的张扬,特别是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少有与其他律师合作的机会,这种“法律极客”现象就助长了年轻律师无师自通的倾向。
我们知道,医学界的师承关系十分明确。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有自己的老师,毕业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期间仍然有自己的老师。以外科医生为例,很难想象一例简单的外科手术,在没有老师指导的情况下,刚刚上岗的新医生敢于在患者身体上切开第一刀。有理由认为,第一次向新医生移交手术刀的老医生,注定会成为新医生的师傅。老医生向新医生移交手术刀的事实已然成为外科临床医学界师承关系确立的标志。
有人认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是受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教育,在高等教育背景下人人都有老师;由于法律是统一的,新律师执业后拜师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新律师需要老律师的指导,一方面,是基于法律的要求。《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然有指导老师。律师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系统内的职务序列,律师职称的评定仍然需要指导老师。按照《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律师职务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指导下级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是三级以上律师的岗位职责,下级律师应当在上级律师(不含四级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业务和工作。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系统客观上要求执业律师之间维持良性的师承关系。有人认为,技术职称不是律师办案的必要条件。律师可自行决定是否评定职称,不评定职称不应影响办理案件。律师既然没有必要评定职务等级,当然也就没有必要拜老律师为师了。应当认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系统是评价从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和能力的权威指标体系,如果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愿意以该等指标体系对其进行评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会由此失去对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价值评估的机会。律师可以不对自己的业绩和能力进行评价,可以不带学生、不拜老师,但这样的律师由于无法进入权威的业绩和能力评价体系,想成为一名为公众所认知的好律师难上加难。
新律师需要老律师指导的另一因素是法律服务实践的要求。没有多少客户愿意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实习律师或新律师独立完成,即便可由实习律师或新律师办理自己的案件,实习律师或新律师也是作为老律师的助手存在的。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更讲究业务合作和团队精神,比如但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需要大量律师集体完成工作任务,精诚合作是前提,新律师涉足这样的领域,没有老律师指导不可想象。
新律师需要老师的指导,老律师指导新律师天经地义,与外科临床中老医生向新医生移交手术刀的道理相同,第一次将案件移交给新律师办理的老律师注定会成为新律师的师傅,老律师向新律师移交案件的事实必然成为律师师承关系确立的标志。老律师向新律师移交案件,移交的不仅是专业技术职务,更重要的是,还倾注了老律师对新律师的信任,老律师承担了新律师独立办案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师徒和顺是业界正道,无师自通才是行业怪圈。
二、新律师为什么要拜师
新律师拜师的目的是拜师能否成功的关键。拜师难,拜名师更难。新律师拜师的机会可遇而不可求,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之人的。十室之邑,必有忠信。3老律师选徒弟,会多方面对新律师进行考验,资深律师不会轻易收徒。
新律师拜师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老律师能为新律师提供学习机会,学习是新律师的第一要务。师傅带徒弟是良心活,老律师的精髓是否传授给新律师,完全凭老律师的感觉。感觉好,就多传授一点儿;感觉不好,就少传授一点儿。新律师向老律师学习知识、技能、本领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新律师对老律师的尊重程度,尊重程度决定新律师的受益程度。如同法庭上律师不能与法官叫板一样,新律师不尊重老师的后果一定由新律师承担。
案源是律师生存的根本问题,新律师拜师通常会考虑案源因素。但是,为获取案源而拜师,是拜师路途的偏门。好的师傅一定会考虑为徒弟提供办案的机会,但徒弟应认识到,分配案源给徒弟是师傅对自己的案源的让度,不是为师者的法定义务。出于对师傅的尊重,即便是师傅让度的案源,办理过程中也应勤于向师傅沟通、请示。新律师需铭记,师傅的案源是师傅的领地,它不属于自己,徒弟尽可能不去染指。新律师在师傅客户的周边发展自己的客户,往往被视为对师傅领地的侵犯,将受到师傅的制裁。若未经师傅同意而将师傅的案源据为已有,则徒弟已接近与师傅决裂的边缘。
案源与独立办案是两个概念。拥有丰富案源的律师一定能独立办案,但能独立办案的律师不一定有案源保障。案源属经济范畴,独立办案属业务能力范畴。新律师拜师的目标是独立办案而不应是获取案源。师傅何时向徒弟提供案件是两难问题:提供得早,不能保障徒弟的办案质量;提供得晚,徒弟可能已无心情。无论如何,为徒弟练手提供机会都是师傅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为徒弟练手提供机会,不仅包括让度案源、交办案件等形式,还应包括作为律师业务基础性工作的可替代性业务,如向徒弟提供诉前论证、案头工作、调查取证,非诉案件的尽职调查、非诉方案的论证、公益咨询活动的机会等。
徒弟实现独立办案,应讲究水到渠成,不能急于求成。新律师一定期间内不独立办案是积淀能量的需要。1941年,知名历史语言学家王叔岷被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录取为研究生,时任所长的傅斯年先生年要求王叔岷坐住冷板凳,“三年之内不许发表文章!”4。王叔岷不忘师训,苦练基本功,最终成为《庄子》研究领域的一代名家。律所和老律师可借鉴此法,鼓励新律师练就一身坐冷板凳的真功夫。
三、什么样的律师能成为师傅
老律师要成为新律师的师傅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有稳定的案源——律所在对于律师师承关系的确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律师师承关系还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师傅带徒弟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徒弟对师傅的敬仰、崇拜,否则,会影响徒弟的从师效果和师承关系的延续。老律师没有案源或案源过少,一定会影响新律师对老律师的敬仰、崇拜程度。案源是衡量老律师资历的世俗指标,之所以说它世俗,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往往以案源为依据。事实上,律师的案源由多方面因素决定,律师业务水准的高下不能仅以案源为指标。但案源毕竟是律师业务的基础和律师收入的源泉,案源是否有保障直接影响老律师的业务自信,也关乎他人对其业务水准的评价。老律师收徒弟,不需要自己的案源有余,但至少应当达到案源充裕的程度。老律师的案源没有富余,也可以招收徒弟,原因是在工作量上,新老律师共同办理案件不适用“1+1>1”或者“1+1=2”的数学逻辑。新律师的业务不熟,案件交由新律师论证后,新律师会走一些弯路,耗时往往比老律师自行论证所需的时间长,新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后,老律师往往还要进行修正,修正后新律师才能执行。论证、修正、执行三个阶段下来,在时间成本上,老律师会觉得不划算。常有老律师抱怨,“多了助手办案,反倒没有自己办起来顺手”。为此,一些新律师对老律师不理解。当然,在律所分配的案源充足的条件下,老律师带助手可不考虑案源因素。
有一定的著述——唐·韩愈的《师说》是阐释师承关系的集大成者。《师说》认为,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三种功能。但律师的师承关系不是“三人行,必有我师”式的广义的师承,而是 “术业有专攻”的专业领域的师承,强调的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专业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律师的师承关系,不仅以律所的规范维系,还要靠新律师对老律师的敬仰、崇拜的心态维系。老律师应以骄人的业绩、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武装自己,赢得新律师内心的折服,要做到这些,必要的著述和文章不可或缺,否则,老律师能为新律师传授什么呢?
律所文化适合新律师成长——律所建设不能没有律所文化,新老律师间和谐的师承关系是律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想象没有传帮带机制的律所会有生命力。很多律所制定了律师助理制度、主办律师制度、执业律师培训制度等,其中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一些传帮带机制的内容。但有些律所宥于分配机制、规模、从业人数等原因,不允许执业律师带助手。助理、助手、徒弟、学生、帮手、新律师,业界均可作为与老律师存在师承关系的律师的称谓,没有大的区别。在行业自律性组织没有出台相关规范之前,新老律师间的传帮带机制主要通过律所内部规范实现。先进的律所文化应当促进律师师承关系的良性发展,以不断推动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能为新律师适当支付报酬——老律师需要帮手,但不是帮工。法律上的帮工是不需要付费的,而律所不能不向新律师付费。付费是按劳取酬的体现,对新律师而言,是公平的待遇。有律所不向新律师付费,而老律师仍然力促师承关系的维系,只能说明老律师不具备为新律师争取起码待遇的能力,这样的师承关系不是良性的,师从这样的老律师不值得。
不以赚钱为目的——老律师带徒弟,不为赚钱为什么?就业界而言,律所和老律师很少有靠新律师赚钱的,新律师直接为律所和老律师创造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律师队伍要发展,必然有新老律师间的传帮带和律师精神的传承问题。初级的律师业务涉及传承的内容可能不多,而高端律师业务一定涉及传承,特别是非诉讼律师业务领域,如上市公司、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融资等业务。一些带过学生的律师不愿意再带学生,原因不一而足:有人担心重演“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老戏;有人担心徒弟羽翼丰满后分道扬镳的苦楚;有人担心遭受徒弟带走客户的次生灾害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境遇。不可否认,也有一些身怀绝技的老律师,他们无时无刻不期待着自己能够遇到得意门生以延续自己的业绩。对于律师队伍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师素质的提高;对于律所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所的生命;对于律师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师的执业精神。老律师作为师傅,注定会有付出。有付出就应当有回报,尽管老律师可能没提出要求。新律师能回报老律师什么呢?仔细盘点一下,不外乎是新律师的忠诚、勤勉、敬业,以及适当的服务期限。在老律师眼中,忠诚、勤勉、敬业要比服务期限更重要。忠诚、勤勉、敬业程度往往是老律师接收徒弟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新律师的忠诚、勤勉、敬业,再长的服务期限对老律师也毫无意义。新律师学成后离开师傅,师傅与徒弟的感受不同,好比女儿出嫁时父母与女儿的感受不同一样,伤感的永远是老律师,欢欣鼓舞的永远是新律师。从知恩图报的角度,新律师的服务期限倒是对老律师的绝佳的安慰。有人说,新律师是老律师的帮手,服务期限物化了新律师的劳动,是新律师对老律师悉心培养的回馈。也应看到,律师执业与体力劳动不同,帮手的作用对老律师的意义不大,服务期限的作用体现的是对老律师象征性的心理支持。对师傅而言,忠诚、勤勉、敬业直接的外在表现是能吃苦而不附加条件。新律师具备了能吃苦的品质,再与适当的服务期限相匹配,再苛刻的老律师也会为之动容。
老律师是律师行业的稀缺资源。全国执业律师2005年为10.8万人5,2012年为22.97万人6,7年增长了12.17万人。按照《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本科为例,从见习律师到三级律师一般需要7年时间,而三级以上律师的岗位职责中才包括指导下级律师工作的内容,故能带徒弟的律师的从业期间至少应为 7年以上。2005年前执业的10.8万律师中,扣除不能带徒弟的、不想带徒弟的、已经带了徒弟没有精力再带的,可带徒弟的少之又少。需要师傅的却不计其数:实习律师、助理律师、执业时间不长的律师、执业时间稍长但尚不能独立办案的律师、想登上高端律师业务平台的律师等,都需要师傅。此外,拟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往往需要有师傅的辅导;基层法律工作者虽不能在律所执业,实践中有些人愿意到律所学习,愿意拜资深律师为师。2009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达7.8万余人7。凡此种种,需要师傅的何止十几万人。因此,能够顺利拜师的新律师在起步阶段就已经是律师行业的幸运儿了。
四、如何构建和谐的师承关系
师承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它更接近身份关系,其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师生间的情感因素,没有情感的师承关系是不能维系的。但是,新老律师终有分离的时候,分开是必然,不分是特例,而且这种分离来得越早越好。新老律师分手,不表明师承关系的终止,相反,很可能是更好的延续。没有一位老律师不希望自己的门生不是批判地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思想,所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如果新老律师最终没有分开,表明新律师仍不能摆脱对老律师的依赖,师承关系可能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但业界也存在另一种情形,新老律师的师承关系,持续多年,历久弥新。应当认为,后一情形在师承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合作关系,是师承关系与合作关系的竞合。
老律师的追求与新律师的追求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老律师的追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师承关系处稳定状态;新律师的追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师生可能濒临分手的边缘。
良好的师承关系,一定保持师徒间的默契交流。最密切的师徒关系莫过于师傅“手把手”地教授徒弟,以至于法律文书的修订、法律意见的修正也不例外。资深律师时间保贵,徒弟不能苛求师傅事事亲力亲为,故而,能够“手把手”地教授徒弟的师傅是天下最最难能可贵的师傅。徒弟应正确看待师傅对徒弟给出的否定评价和意见,师傅的否定评价和意见必不可少,是徒弟通往捷径的不二法门。拜师途中过强的自尊心是要不得的,没有师傅否定的评价和意见,徒弟不会进步,师承关系不会可持续发展。
新律师的服务期间不会一成不变,其长短取决于新律师对自己的定位。想成为什么样的律师、想把自己定位在一个什么样的平台上,决定了新律师独立执业的期待时间。一般而言,从事诉讼业务,服务期间相对要短,大约3至5年即可;从事非诉讼业务,服务期间相对较长,一般需5至7年。从事非诉业务,一般不应越过诉讼业务这一阶段。有了诉讼业务阶段的磨练,新律师对于非诉业务所要规避的法律风险,会看得更清楚、更直观。
老律师和新律师都不应回避师承关系的质量评估,并应时时加以修正。若一段期间老律师持续为新律师大量分配案件,或者新律师已承办老律师的大量业务,则可被视为新律师能够独立的标志——到分手的时候了,老律师开闸放水,新律师融入法律服务市场大潮。
律师的师承关系没有法律教科书述及,也没有法学院校教授,它需要新老律师共同感悟,它是一种无以名状的玄妙境界。
[1] 作者为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2] 莫言《讲故事的人》,http://culture.ifeng.com/huodong/special/moyannobel/content-3/detail_2012_12/08/19959570_0.shtml
[3] 《论语·公治长》:“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学也。’”。
[4] 史飞翔《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读者》,2013年4期,第13页。
[5] 《法制日报:我国执业律师达11.8万人》,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3467909.html
[6] 周斌《西部边远地区律师生存堪忧》,《法制日报》2013年3月6日05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第152页,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