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俄婚育制度研究-发表于《文化学刊》2018年3月第3期
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俄婚育制度研究
孙丽梅,吴雪松
(佳木斯大学外国语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要:婚育制度是一国社会文化的深刻体现和反映。中国和俄罗斯的婚育制度是各自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符合各自的特殊国情。本文通过对比中俄两国的婚育制度,以展现两国社会文化的特征和差异。
关键词:法定婚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
社会文化是某一特定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历史过程中形成并被该社会所长期公认的价值取向,由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等要素构成,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这些要素的发展、变化,对一个国家的婚育制度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一个国家婚育制度的制定和变化,深刻地反映着该国的社会文化。中国和俄罗斯的婚育制度分别代表着各自的社会文化背景,显示出各自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民族特征。
一.中俄法定婚龄比较
中国古代实行早婚,这是由当时的社会文化决定的。在古代中国,如《礼记·昏义》所载,男婚女嫁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延续宗族,使祖先得以祭祀,因此,适婚年龄就成了各个朝代的社会文化,尤其是人口状况的风向标。从相袭以久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来看,古代中国无论是以成文法的形式明文规定,还是被不成文的社会观念所公认,男女的适婚年龄都是有所限定的,并且是男女有别的。纵观我国历史,男女适婚的年龄都比较小,男为十七岁左右,女为十五岁左右,有的朝代甚至以法律规定超过一定年龄不结婚的男女,其父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例如,春秋时期,越国曾规定女子年满十七岁尚未出嫁,男子年满二十尚未娶妻,其父母要被定罪处罚[1]。这既是国家政治的需要,也与古代中国过短的人均寿命密切相关。
心智、生理尚未发育成熟的早婚和早婚导致的人口增长过快,以及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供应不足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清朝时期即已被重视,早婚早育的缺点在近代中国日益显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于1950年实施了第一部婚姻法,其中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法定婚龄虽然较旧中国有所提高,但这一数值是在1950年全国总人口5.5亿这一社会背景下制定的。1980年,我国修订了《婚姻法》,再次提高了法定婚龄,重新规定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我国《婚姻法》又历经第二次修订,增加了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若干规定,但对1980年修订的法定婚龄和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文未做任何修订。至今,我国的法定婚龄仍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与我国从古至今一以贯之的分别确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同,在当代俄罗斯,男女的法定婚龄是相同的。但在古罗斯,和古代中国一样,男女的法定婚龄是有区别的,且都存在着传统的早婚习俗。按照古罗斯习惯,孩子在八至十岁就可以结婚,十岁左右的男孩、女孩结婚的情况已不足为奇。但古罗斯的历史上法定婚龄总体上是逐步提高的:1551年,伊凡四世颁布《百条宗教决议集》,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教会允许女教徒十二岁成婚,男教徒十五岁成婚。1649年,古罗斯法典规定贵族孤女的结婚年龄为十五岁,提高了贵族的法定婚龄。1774年,教会又将法定婚龄规定为女十三岁,男十五岁。1830年,沙皇指令“为避免众所周知的不到结婚年龄便结婚的有害后果”,将法定婚龄提高到女十六岁,男十八岁[2]。
在当代俄罗斯,男女公民的法定婚龄是相同的。1995年12月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3条规定,“结婚年龄为十八岁”,当时并未规定其他例外情形。但是,距《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公布不到两年的时间,1997年11月15日第140期俄罗斯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进行修订,对法定婚龄进行了突破,在第13条中增加第2款“具有正当理由的,申请结婚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住所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其请求,准许年满十六岁的人结婚。”该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谓“正当理由”,但各地方自治机关通常将已怀孕或已生子、想要结婚的任一方是孤儿、长期同居、一方被应召入伍、存在威胁任何一方生命的情况[3]等多种情形视为将法定婚龄放宽为十六岁的正当理由,可见,男女公民年满十六岁结婚的条件并不严格。1997年至今,《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经历了二十多次修订,但对法定婚龄的规定却未再以联邦法律的形式正式调整,一些地方议会根据自治权自主设定的十四岁的法定婚龄未在全联邦实行。
二.中俄生育制度比较
古代中国,由于社会生产完全依靠手工劳动,人是最基本的劳动力。只有增加人口数量,才能发展社会生产力。纵观古代中国的人口发展史不难发现,历代王朝建立之初都致力于推行早婚、鼓励生育的政策,以增加人口和发展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翻身当家做主人,以极大的热情投入生产,国家经济振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安居乐业,因此解放初期,我国出现了一次生育高峰,每个家庭生五六个孩子是非常平常的现象,一个家庭生七八个孩子的也不少见。再加上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从解放初期的35岁到1980年的67岁,我国人口从1950年的5.5亿增加到1980年的9.8亿[4],成为世界人口大国。然而,发展中的新中国国民生产力不发达,人口基数大,如果仍鼓励生育或实行自由生育政策,那么,人口会无限度地增长,经济的发展速度跟不上,人民的生活无法保障,由此将衍生出教育、住房、就业、福利等等问题,所以,适度抑制人口增长,减轻经济资源的负担及其承受能力,已迫在眉睫。1982年,我国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开始把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提倡晚婚、晚育。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历经几次修正,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丝毫没有动摇。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权利。2002年9月1日,对违反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予以处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实施。如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中国特有的奖励证书一样,“超生”的公民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成为中国特有的惩罚项目。
现代中国百姓的生育权要受国家计划的限制,但在俄罗斯,从古至今,百姓的生育权利都是自由行使的,政府从未限制过生育,前苏联时期推行的人口增殖政策甚至以行政法令禁止自由出售避孕用品[5]。虽然俄罗斯一直鼓励生育,但俄罗斯的人口史上却从未出现过新中国初期一样的人口激增。1917年以前的沙俄时期,俄罗斯的人口数量为史上最多,但1917-1991年期间,俄罗斯的人口数量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俄罗斯人民伤亡严重,特别是育龄男性人口大量减少的后果。与中国重罚“超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苏联曾经对不生育孩子的家庭征税,并从1944年起向生育7-9个孩子的母亲颁发一、二、三级“英雄母亲”荣誉勋章。“英雄母亲”的荣誉称号在前苏联解体之后已被撤销,但目前俄罗斯奖励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却越来越多。
三.新形势下的中俄生育政策调整
(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
1979年至今,推行了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降低,人口总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生育率呈下降趋势。伴随着计划生育的三十年,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也推行了三十年。计划生育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长,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口的寿命大大延长,老年人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解放初期出生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逐步进入老年,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目前,在我国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3.28%,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
我国目前仍实行男干部和男工人六十周岁退休、女干部五十五周岁、女工人五十周岁退休的制度,人口日益老龄化就意味着中国的劳动人口的逐步减少,这将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4+2+1”的家庭模式大大加重了劳动人口的扶养负担,养老保险金连年赤字,社会保障已不堪重负,使政府不得不考虑延迟退休年龄。
(二)中国生育政策的完善
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彰显。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完善生育制度,改变人口结构,已成为当今的迫切要求。近十几年来,我国已开始逐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湖北、甘肃、内蒙古三地率先实行“双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试行了近十年时间,直到2011年,“双独二孩”政策才在我国全面实行,但仅用了两年时间,2013年11月,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二孩”政策就在中国全面实行。又过两年后,2015年10月29日,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普遍二孩”政策在我国全面实施,但对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仍然给予奖励。
(三)俄罗斯的人口危机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衰退,物质短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成本加大,极大地抑制了百姓的生育意愿。虽然俄罗斯政府长期坚持鼓励生育的政策,但俄罗斯的社会中独生子女家庭已不占少数。同时,俄罗斯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条件迫使青壮年人口外流,使本来就人丁不兴旺的俄罗斯雪上加霜。1992年,俄罗斯的死亡人口数量第一次超过了出生人口的数量,人口呈现负增长,俄罗斯出现了民族史上从未有过的非战争性人口危机,大量的城镇建制被撤销或合并,而在农村则出现无人村落和田地荒芜[7],俄罗斯已成为一个人口严重缺乏的国家。
(四)俄罗斯鼓励生育的新举措
为遏制人口减少给国家的经济生活、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造成的消极影响,俄罗斯各级政府各出奇招,出台了众多鼓励生育的措施,以期化解俄罗斯的人口危机。俄罗斯自2007年开始设立“母亲基金”,使生育孩子的妇女能够安心地抚养子女;俄罗斯为妇女规定了为期三年的堪称世界上最长的产假,2013年12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法案,将生育3个孩子的女性的产假延长至四年半,并且还给予高额补贴;对生育多个孩子的家族奖励住房、轿车等。此外,俄罗斯正在计划恢复前苏联时期的对无孩子家庭征税的制度,将收上来的税收用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
四.结语
中国鼓励晚婚,俄罗斯实行早婚;中国以计划限制人民的生育权利,俄罗斯以高额奖励激励百姓的生育热情;中国少生会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俄罗斯多生将得“英雄母亲”勋章,中俄两国婚育政策的巨大差异,与中俄两国的人口数量、社会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深刻地体现了两国社会文化的不同特征。中俄完全迥异的婚育制度无需评判孰优孰劣,都是各自社会文化背景的产物,都是各自国情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裴葭嘏.中国古代婚龄立法问题初探[D].苏州大学,2009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李琳.中俄传统婚姻法文化比较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2012(4)
3. 孙丽梅 王焕玲.中俄婚姻缔结制度的比较研究[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
4. 易富贤.大国空巢: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M] .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5. 马蔚云.俄罗斯人口发展及现状[J] .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2)
6. 李慧杰.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几点思考[N].学习时报,2007(7)
7. 牛义臣 张少冬.俄罗斯强国战略中的人口因素[J]. 西伯利亚研究,2007(6)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文化差异视角下的中俄民族音乐发展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4D039)
作者简介:孙丽梅(1971-),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佳木斯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中俄法律对比研究
吴雪松(1971-),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佳木斯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俄罗斯社会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