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资产的拆零出售》-发表于《黑龙江律师》2001年第3期

论国有企业资产的拆零出售

 

李学军   林有悌

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期间经历了以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为特色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变革和以公司化改革为特色有企业组织形式变革两个阶段。应当认为,从内部经营机制的变革到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是国有企业改革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必然趋势。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过程中,不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亦或是采取准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都需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出售国有中小企业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所采取的力度较大的改革步骤,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企业资产的效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关部门一般要求对国有企业资产实行整体出售。我们在肯定整体出售国有企业资产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看到,整体出售国有企业资产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整体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尽管可以发挥国有企业资产的整体效能,但购买企业全部资产的投资者为数不多,客观上减少了成交的机会,延长了国有企业资产处于待售状态的持续期间,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事实上的闲置、浪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供求关系还可能影响待售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使国有企业资产不得不低价位出售,同时,由于处于待售状态的国有企业资产多为亏损或被关停企业的资产,待售状态的持续必然造成待售企业劳动力的闲置、浪费,并严重影响企业职工的收入,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本文旨在探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拆零出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有企业资产拆零出售论证

企业资产拆零出售是指有权出售企业资产的国家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产权单位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归类,然后分别出售的转让企业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它是相对于企业资产整体出售而言的。

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应当以整体出售为原则,但是,在整体出售无人问津的情况下,灵活采用拆零出售的方式,无疑会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对盘活国有资产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拆零出售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资产的获利效能。企业资产的整体效能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等同于企业资产已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它的经济效能。试想,一个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没有市场的企业,它的资产即使发挥了整体的效能,也很难保证这个企业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反,这类企业的资产拆零出售以后,如果购方能根据企业资产的不同特点分别加以利用,即使改变了厂房、设备的用途,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拆零出售国有企业资产虽不能发挥企业资产的整体效能,但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售出资产的获利效能。资产的整体效能和获利效能不是同一概念,充分发挥企业资产的获利效能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二)拆零出售符合政企职能分离的原则。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是否出售及如何出售由政府决定,但投资方出资购买国有企业的资产以后如何重组新设企业及是否改革企业资产的用途,则只能由投资方决定。政府无法保证企业资产整体出售后能够发挥整体效能。即使投资方整体收购了国有企业的资产,仍不排除投资方在收购以后有再次出售的可能性,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投资方再次出售是否采用整体出售的方式则无法控制。应当认为,政府一经决定出售国有企业,所应作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收取出售企业资产的价金及安置下岗职工,至于投资方如何利用收购的企业资产不是政府所应干预的范畴。

(三)拆零出售有利于克服整体出售的弊端。企业资产的拆零出售为中小投资者购买企业资产提供了交易机会和条件。投资方不需要拥有巨额资金即可购买到企业的部分资产。与整体出售相比,拆零出售缩短了企业资产的待售期间,使企业资产尽快地发挥其效用;企业资产重组后,也增加了就业机会和职工收人,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拆零出售是在整体出售难以实现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机动灵活的出售方式,拆零出售比整体待售更接近当前的现实。

二、国有企业资产拆零出售的方案

拆零出售企业资产应当制定现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可聘请熟悉资产重组法律业务的律师参与全部过程,由执业律师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并为方案的实施寻求法律依据。在宏观上,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资产划分为以下类别进行拆零出售:

(一)房产。房产指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写字楼、仓库等。

(二)地产。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包括拆零出售的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应随地上建筑物一同出售,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出售,如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货场的土地使用权及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才可以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资产向社会出售。当然,以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以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前提的,抵押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就意味着抵押人将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又转让给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等同于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承租企业没有处分权而不得把承租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资产出售。

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企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方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步为各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所代替。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涉及的划拔土地使用权,因其具有无偿使用的特点,故不得把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资产予以出售。

企业不得出售划拔土地使用权不等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能触及划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划拔土地使用权可根据不同的条件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拔用地四种方式予以处置。

(三)普通动产。普通动产指自由移动位置以后不改变其性质和经济价值的物。企业资产中可以归类拆零出售的普通动产主要包括企业的设备、库存商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指企业因长期投资而形成的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类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企业购买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形成的资产。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出售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出售,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如果其他股东同意买受,可以将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企业如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该公司的股份,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股份即视为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该股份。国有企业出售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资产,应当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场内出售,不得在场外违法抛售。

(五)无形资产。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可以有偿转让。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当注意保护无形资产中的人身权利,如专利权中的发明人的权利等。

三、国有企业资产拆零出售的程序

国有企业资产的拆零出售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中得以实现。

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依据《破产法》进行。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实施。破产财产的分配以金钱分配为主,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或兼采用两种方式。采用金钱分配的方式分配破产财产必然要对企业资产进行拆零出售;即便采用了实物分配的分配方式,在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对企业资产拆零分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拆零出售企业资产由破产清算组实施。

普通清算程序是指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由国家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机构、部门决定解散企业而发生国有企业资产的清理、处分的活动,它一般不需要人民法院介人入。普通清算程序主要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运作,其中清算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资产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组织进行,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有者权益虽然由国有企业法人享有,但它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该公司的资产由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进行。

拆零出售国有资产可采用变卖或拍卖两种方式。变卖是指由清算组直接与购买国有企业资产的当事人签订国有资产买卖合同进而成交的出售方式。拍卖是指清算组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企业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出售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出售国有企业资产,资产评估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可以委托为国有企业资产拆零出售提供评估服务的机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变卖或拍卖的保留价格,在应买者的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格时,应当停止出售,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单位:住木斯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