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委托独立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立法机制的建议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号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
一.案据
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为突破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起草法规的既定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2.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也赋予设区的市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2016年,佳木斯市成为我省首批获得地方法权设区的市。
3.法规起草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决定立法质量重要关口。高质量完成法规起草工作是开展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高质量地开展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可最大限度发挥地方立法在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
4.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可充分发挥第三方起草机构具有的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等优势,有效解决影响法规起草质量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等问题。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也有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参与,从源头上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性,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
二.建议
1.将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纳入我市地方立法的一般性、常态化的立法程序,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委托范围和程序,切实发挥第三方机构在地方立法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质量。
2.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律师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咨询机构建立委托第三方立法基地,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机构库,委托其参与立法调研或立法前评估、法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3.建立第三方起草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根据拟起草法规的实际需要,在不同主体之间择优委托,保障起草主体的中立性、适格性和专业性。
4.建立第三方起草机构的评价机制,结合法规起草质量、专家评审意见、社会认可度等综合因素,对起草单位进行科学评价。
5、从广义上讲,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立法的一部分,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同样重要,对于专业性强、适用范围广泛的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也建议采用委托独立第三方起草方式,以保证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
6.委托独立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应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独立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委托合同,以明确独立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服务费等地方立法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以财政性资金支付。
7.地方立法机关和市政府可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将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统筹安排给专业性强、信誉好、社会认可度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提高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质量和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认可度。
代表签名: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