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合法权利的建议
佳木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015 )号
内容:
一、案据:
1、《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和业主的管理权制度。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
2、《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聘用和解聘。
3、据了解,很多小区几年内已未召开过业主大会,有的甚至未召开过业主委员会。
4、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的使用不向业主公示,甚至存在损害业主的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物权的现象。
5、有些业主委员会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控制,不为业主主张权利,反而成为为物业企业谋取利益的工具。
6、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的完备的机制和程序。
二、建议:
1、物业服务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程序和机制,主要是业主投诉的受理、处理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2、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物业服务通常的服务质量标准。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倡导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度。
4、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用的使用的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联系方式的公示、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的公示等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检查。
5、奖优罚劣,对服务质量好的物业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对服务质量差的企业也予以公示或通报。
6、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淘汰和解聘机制。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200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