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小学校和幼儿园推广使用校车和加强校车监管的建议

佳木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号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

一.案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328日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校车应当取得使用许可。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小学生专用校车。

接送入园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2.校车的推广和普及是教育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标志。

3.我市校车运营发展的现状

小学生上下学、幼儿入出园主要依靠家长自行接送;部分小学生和幼儿以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汽车接送;部分小学生和幼儿还存在使用小型客车集体接送的情形;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少之又少;取得行政许可的校车和取得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驾驶人员凤毛麟角(甚至可能没有);悬挂校车标牌、配备校车标志灯的校车目前很难发现。

二.建议

为确保在校小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维护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协调稳步发展,提高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文明程度,建议如下:

1.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政府应当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牵头单位和协调单位,避免职能部门互相推诿。

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由于教育、交通部门的不享有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运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的制裁主要依赖公安机关教育和交通部门又是受此类违法行为影响最大的职能部门,与违法运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违法行为接触的几率最大,故制裁此类违法行为需要由教育、交通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只有实现校车安全管理的信息共享,各部门才能相互配合,各施其职,有效监管校车运营。共享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意义重大。

2. 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校车发展初期的多主体运营

学校、客运企业、公交企业以及专业的校车运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均可提供校车服务。

应当鼓励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目前,在财政性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可适当鼓励发展个体经营者运营的校车服务,前提是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行政许可。

3.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涉及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需要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协调一致、密切配合。

经营者取得校车使用行政许可、驾驶人员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流程应当公示,以方便经营者和驾驶人员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行政许可。

4.加强校车运营监管

执法机关应加大对经营者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不限于交强险,还应包括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未取得校车标牌、未配备和使用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通过法定期间内(6个月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超载、校车混载、机动车违法超越校车、使用鸣喇叭或者灯光催促校车、未设置随车照管人员、未取得校车标牌、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取缔违法经营者。

特别强调,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坚决停止由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统一接送。

 

 

 

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