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
佳木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号
类别( )2010年2月23日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
案据: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为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趋势。执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看,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与条件明显改善,发展的机遇增多,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制进程,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已成为必要。
建议:
1. 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将法律援助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适时编制我市法律援助专项规划。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全市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将法律援助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整合公共资源,形成合力,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为受援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免费法律服务。
2.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
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的经济困难标准,适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事项,适当拓宽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的特殊作用、社会效果更好地发挥出来。
3.建设和培养一支高起点、高标准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
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实行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使这些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一个较高层次的要求,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效率,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实现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
20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