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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发表于《佳木斯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022-02-24
李学军 /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级律师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文作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可以与民事诉讼相分离;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更具现实和法律上的意义。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关联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提起的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起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附带民事诉讼从属于刑事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但是,在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毕竟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本文关于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观点主要基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互独立的理论。

一、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构架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提起的,独立于刑事诉讼,又与刑事诉讼相关联的民事诉讼。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基于损害赔偿而发生的民事诉讼。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犯罪行为是对被害人的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除受刑法的处罚外,还应当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具体而言是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向致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是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共性。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都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为原告、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被告。在特殊条件下,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被告人以外的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死亡时,依法可以承受其财产权利的近亲属,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在刑事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已经死亡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也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2、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关联。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也不会发生。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犯罪行为很可能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被害人才能以损害赔偿为案由,对犯罪行为人及其他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也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也与刑事案件密切相关,因此,关联性是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共性。

3、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独立于刑事诉讼而存在。

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从属于刑事诉讼,具有从属性。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单独提起,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附带民事诉讼才有可能与刑事案件相对分离。《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故在刑事案件审理后单独就赔偿问题提起的诉讼不是附带民事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与刑事诉讼相对分离,且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主要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完全独立于刑事诉讼而存在。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则只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是完全独立的民事诉讼。

4、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可以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前提起,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提起。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为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所称的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提起,也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提起,还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提起。也就是说,只要不考虑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可以随时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不受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及一审判决是否宣告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确定了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可以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是本文所说的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一种情况。

现行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即民事关联刑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加以确立。

二、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意义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是与刑事诉讼相关联又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我们将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之独立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便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同时,也可能遭受重大的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侧重于惩罚犯罪,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在维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方面,刑事诉讼法弱于民事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只能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并且查封或扣押措施主要是依人民法院的职权而并非依当事人的申请产生。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因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故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2、便于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为民事诉讼作准备。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讼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可见,公诉案件的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亦即公诉案件的侦察阶段是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就使得受害人及将来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指原告)处于不利地位,受害人只能被动地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而不能象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样随时委托代理人参与调查取证,为诉讼进行必要的准备。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因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3、便于人民法院保证审限、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要比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都能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但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可能长一些。在法定的一个半月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办案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的审限。如果延长审限之后仍不能按期审结的,就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分离开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从属于刑事诉讼的特征,决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然要受普通刑事案件法定审限的制约;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民事诉讼的特征,又使得按普通刑事案件的审限(一个半月)来核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更加趋于不合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从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限,为一个半月。在同一事实的条件下,尽管当事人选择的诉讼程序不同,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相同的。审判机关很难在一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应当在六个月的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如果把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核定审限,会大大提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同时,也相应地保障了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

4、便于受害人实现实体权利,以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赔偿能力可否作为对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赔偿的必要条件,法学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尽一致。关于这一问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没有赔偿能力的不判赔。没有赔偿能力的不判赔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种作法源自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损失,已经依照刑法(指1979年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第二阶段,赔偿能力难以确定的,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相分离。1998年通过的、现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作为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必要条件,但该《解释》第99条也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以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毫无疑问,在此阶段,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仍然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涉及的问题。

第三阶段,对一部分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00年通过的、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在诉讼程序上是一种质的飞跃,它预示着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将可能独立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存在。

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种广义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债的主要发生依据。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之债"。债权的存在是不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的。只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在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无论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被告人主张权利,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单独向有关责任人提起诉讼,都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的存在的行为。被告人在审判时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在将来有赔偿能力的时候再行赔偿。再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都是法律责任,不能因为罪犯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且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剥夺其再次犯罪的经济条件,有利于预防和震慑犯罪。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其赔偿请求是否支持,不受刑事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的限制。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诉讼请求,只因适用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就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理解的。

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因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它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立法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可作为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外,尚找不到其它有关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必要通过立法途径对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制度加以完善。

1、通过立法明确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关联刑事诉讼的选择权。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张权利。"

2、通过立法明确民事关联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被害人无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前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期间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亦或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关联刑事诉讼,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规范可以表述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通过立法明确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可因刑事案件未审结而中止。

因民事关联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伴而生,有时民事关联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在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发生时刑事诉讼案件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关联刑事诉讼必然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方可恢复审理。

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 诸葛平平:《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载于《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

[2] 廖德功、余明永:《论完善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和民事执行制度》,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

[3]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4] 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

[5]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

《佳木斯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